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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隱法聲明及個人身份識別資料和記錄的額外允許披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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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 1974 年私隱法,經修訂(《美國法典》第 5 卷第 552a條)特此通知您,WTC 健康計劃由衛生及公共服務部(HHS)管理,HHS 接收並維護根據《美國法典》第42 卷第 300mm - 300mm-61 條的法定權限而對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。所收到的資料是確定 WTC 健康計劃的資格,以及 WTC 健康計劃下的任何首次綜合健康檢查的後續、監察和治療,或根據 WTC 健康計劃其他福利所必需。未能提供此資料可能會妨礙或延遲申請或確定資格的過程。

除了上述 WTC 健康計劃使用,而且在私隱法允許的情況下,向 WTC 健康計劃提交或開發的應急救助人員和倖存者的資料和記錄,可能披露給特定個人/實體,用於某些常規用途,包括以下各項:

  1. 司法部 (Department of Justice, DOJ),如涉及 HHS、HHS 的任何部分、HHS 的任何僱員或美國,則需進行訴訟。該等披露可向 DOJ 作出,以便該部門提供有效的抗辯,前提是該等披露與收集記錄的目的一致;
  2. 司法部及其承包商,根據 WTC 健康計劃的法定義務提供恐怖份子篩查支援,以確定個人是否在《美國法典》第 42 卷第 300mm-21 條和第 300mm-31 條規定的「恐怖分子觀察名單」中,並有資格參加 WTC 健康計劃;
  3. 司法部,為協助司法部實施有關 9 月 11 日受害者賠償基金的《薩洛加法案》第二章, 提供與個人登記 WTC 健康計劃有關的資料, WTC 計劃管理員對個人醫療病症是否經核證為與9/11 世貿中心相關疾病或與 WTC 相關的病症的決定, 以及 WTC 計劃管理員就健康評估、監察和治療授權治療和付款的決定;
  4. 為 HHS 履行或處理合約的承包商,其要求存取資料以履行 HHS 的職責或活動(根據法律和合約);
  5. 管理或有權調查使用聯邦基金管理的健康福利計劃的潛在欺詐、浪費或濫用的聯邦機構或政府管轄的實體。WTC 健康計劃必須合理地認為該等資料披露是必要的,以防止、阻止、發現、偵測、調查、檢查、檢控、起訴、就 WTC 健康計劃中的欺詐、浪費或濫用進行辯護、糾正、補救或打擊;
  6. 州和地方衛生部門可能會收到有關某些疾病或暴露的資料,如果州有針對傳染病的合法構成報告計劃,並且提供資料的保密性。這可能包括官方州註冊;
  7. 國會議員或國會工作人員,其已提交涉及有權獲得資料的個人的經驗證請求,並已請求國會議員或國會工作人員的協助;
  8. 成員授權該人士代表其就 WTC 健康計劃作出聲明時,向成員的個人代表披露。成員可委任一名人士代表其在 WTC 計劃下的利益,且委任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。如果成員是未成年人士,家長或監護人可以代表成員行事。
  9. 與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(NIOSH)合作的研究人員(例如 NIOSH 承包商、受助人、合作協議持有人、聯邦或州科學家),以實現收集記錄的研究目的;
  10. 社會安全局就公共衛生活動而言,用於查找資料來源以完成收集記錄的研究或計劃目的;以及
  11. 根據工傷賠償法或美國、州或地區計劃向個人支付的其他款項,或根據《美國法典》第 42 卷第 300mm-41 條的規定,減少或收回 WTC 健康計劃就治療支付的其他款項的適用實體,或其他與工作有關的傷害或疾病福利計劃。

目前的記錄系統通知(SORN)於 2011 年 6 月 14 日在聯邦公報上發佈,即聯邦公報第 76 卷 第 34706 條,並按照私隱法的規定包括上述披露。您可以透過以下網址存取目前的 SORN 以及 SORN 的任何未來更新: https://www.cdc.gov/SORNnotice/09-20-0147.htm。對當前 SORN 的任何修訂可能包括額外披露個人資料。